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工作,提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和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教〔2021〕237号)和《省财政厅等18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财教〔2022〕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进行财务决算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会签。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审签以审计处自审为主,根据科研项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工作。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结题管理规定和要求,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章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专项审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经学校研究决定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需审计审签的科研项目计划报至审计处,以便审计处安排计划和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
因科研项目提前完成(结题)等原因,需提前安排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审计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范围。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科研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变更、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科研经费购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科研经费结余情况;
(六)科研经费支出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情况等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工作程序:
(一)科研处按年初确定的需审计的科研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审计项目委托函;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核查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收支明细,按照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编制科研项目结题经费支出情况表,并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审核签章;
(三)计划财务处审核科研项目结题经费收支情况是否与财务项目指标明细账一致并签章;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将需要审签资料送至审计处;
(五)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依据国家的审计法规、财经法规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对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发现问题整改。科研项目经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予以及时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审计处不予签章。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需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委托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函;
(二)经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签字的科研项目结题经费支出情况表;
(三)经计划财务处签章审核的项目指标明细账;
(四)科研项目若涉及预算调整或重要事项变更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签章的预算调整申请表或相关材料;
(五)鉴定结项审批书等材料;
(六)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合同或任务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按《沈阳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暂行)》(沈体院发〔2022〕2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发生的费用由科研项目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项目经费审签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有关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项目,按《沈阳体育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沈体院发〔202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科研项目委托单位要求由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情况,需提前报备审计处,审计结果有效,学校不再安排对该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