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根据学校有关采购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学校审计资源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明确要求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业务,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条 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经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委托审计项目按照《沈阳体育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沈体院发〔2020〕27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在辽宁地区注册或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
(三)了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机制,有丰富实施相关审计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七)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正当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七条 委托审计项目包括:
(一)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项目;
(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三)其他经学校批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八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涉密事项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审核审议;
(七)根据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
第九条 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处的职责: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或协议;指派专人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负责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处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及各种签证;按照程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向学校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条 委托审计费用由审计处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办理支付,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处可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并就审计问题出具整改复核确认报告;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正式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同时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校内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在配合委托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拖延扯皮或泄露秘密,按照《沈阳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暂行)》(沈体院发〔2022〕2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部门(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上述要求办理;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审计工作,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